交通安全统筹也可以称为大车统筹或者货车统筹。是针对交通运输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为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各参统单位安全生产而产生的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一种保障措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统筹制度要求省交通厅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数目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用于参加交通统筹的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况后的各种经济服务。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企业经营行为。
交通统筹不仅负责正常的经济服务,还承担了大量的各种事故的超限额资金补助,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使事故能够顺利的妥善处理,交通安全统筹具有行政约束力,能够保证所有交通事故的经济服务都落到实处。
而商业保险公司执行“自愿投保和按照限额经济服务”的原则,使得很多车主只愿低额保险,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限额经济服务后巨大的缺口资金仍然转嫁给政府和企业的情况,另外,许多大车、货车等危险性系数大的车辆保险公司都会拒保。这将造成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在交通安全统筹工作中,对所发生的责任事故,统筹部门实行从伤员救护、现场勘察、车辆救助、设备维修、定损到善后处理、防灾减损、宣传教育、安全培训等一条龙的全程服务。这是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